一、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貿易港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
二、另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運往國外或保稅區之貨物,課稅區或保稅區運入自由貿易港區之貨物,依貿易法規定,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
一、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貿易港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
二、另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運往國外或保稅區之貨物,課稅區或保稅區運入自由貿易港區之貨物,依貿易法規定,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