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口貨物無加工證明書之申請應注意事項:
- 每申請1份證明書,應繳付文件簽證費新臺幣壹佰元整。
- 申請無加工證明之轉口貨物,如有加裝、分裝、改裝、加貼航空(郵)標籤者,應於申請本作業前為之。
- 空運機下直轉貨物,倉儲業免簽章,惟應另行檢附機下直轉艙單備查。
- 申請轉口貨物無加工證明,申請人應填妥遞交本證明書1式2份,經核明該轉口貨物在臺確未進行任何加工作業者, 1份由海關核印後發還,1份受理單位存查。
- 本證明書之頁尾顯示「頁碼/總頁數」;如資料超過1頁時,海關除逐頁核印外,另請加蓋騎縫章,以維周全。
- 海運整裝轉口貨櫃之無加工證明書得選擇是否顯示重量,選擇不顯示重量時,重量欄位將顯示「***」。
- 轉口貨物無加工證明書之欄位填報說明:
- 編號:由受理海關填列流水序號以利管理。
- Import:
進口日期:承載該轉口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期(西元年月日)。
國外裝貨地點:參照關港貿作業代碼/051聯合國地方代碼,填列國外裝載貨物之海、空港代碼。
航機班次/船名航次:載運入境之航機班次或船名航次。
主提單號碼:填列提單主號。
分提單號碼:填列分提單號碼,無分號者,請填「NIL」俾資明確;多筆分號者,請註明詳附件內容,併附併艙單文件1式2份,1份隨證明書發還,另1份隨申請書備查。 - Export:
預定出口日期:承載該轉口貨物之運輸工具預定出口日期(西元年月日)。
國外目的地:參照關港貿作業代碼/051聯合國地方代碼,填列該貨物目的地之海、空港代碼。
航機班次/船名航次:出境之航機班次或船名航次。
託運單主號:填列託運單主號;同主提單者,免填。
託運單分號:填列託運單分號,無分號者,請填「NIL」俾資明確;多筆分號與進口分號相同者,應註明與進口資料相同。 - Cargo:
貨物處理方式:擇一勾選。勾選重新包裝者,應檢附經海關核准之「轉口倉庫重整申請書」;如係由取得海關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運輸業及倉儲業辦理,於作業完成後,仍應檢附海關核准之「轉口倉庫重整申請書」。
貨物名稱、件數、重量:請分別填入貨物之貨名資料、數量(含單位)、重量(含單位)。 - Other Declared Items:應依業者向海關申報之轉口貨櫃(物)資料,核實註記。
- Atta.:依海關審核作業需要,勾選並遞交書面文件;勾選其他者,應註明文件名稱,如係多筆分號者,註明詳併艙單文件。
- 運輸業/承攬業或倉儲業者核章(Applicant ,Warehouse Operator Seal):
由申請本證明書之運輸業或承攬業簽名或蓋章﹝亦可填列電話號碼、申請日期(西元年月日)﹞。另如涉及倉儲業情事者,亦一併核章。 - 簽發日期(Date of Issue):由受理海關填列核發本證明書之日期(為利國際流通使用,限用「西元年月日」格式表示)。
- 併附本證明書跨1頁以上之表單格式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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