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辦理退(轉)運應填具本申請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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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 | 海關受理退運案件後,先經進口單位辦理進口放行手續後,再由出口單位辦 理出口放行手續。 |
聯絡窗口 | (02)2550-6409 |
應備證件 | (一)退(轉)運申請書。 (二)進(出)口報單。 |
作業天數 | 依通關方式而定。 |
備註 | |
表單下載連結 | /download/cus1_78854_1206 |
郵件通知信箱 | cpt_helpdesk@mail.sw.nat.gov.tw |
服務代碼 | A07080000D-100008 |
參考資料 |
詳細內容請參考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