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入出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外幣現金及有價證券總值逾等值美金1萬元、人民幣現金逾2萬元、新臺幣現金逾10萬元、總價值逾美金2萬元之黃金及總價值逾新臺幣50萬元且非自用之鑽石、寶石、白金者,應填本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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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 | (一)填寫基本資料:包括旅客基本資料。 (二)填寫申報之物品種類、價值、用途及來源。 (三)內容請以正楷書寫。 |
聯絡窗口 | 0800-005-055 |
應備證件 | 護照、登機證及相關查驗單據。 |
作業天數 | 1天。 |
備註 | |
表單下載連結 | |
郵件通知信箱 | |
服務代碼 | |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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