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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關於 海關認進口貨物歸列稅則號別不適當案件之處理原則 Ms. Lee 2018-01-31 02:34:17 海關認進口貨物歸列稅則號別不適當案件之處理原則 (一)適用範圍:貨物不論是否經海關查驗或審查文件後所歸列之稅則號別,均有適用。(二)整體性:海關對同一進口貨物,不論自同一關區進口,或自數個不同關區進口,均核定為同一稅則號別者。(三)延續性:按進口行為之延續性,須同時考量進口期間及進口次數。亦即進口行為需具有持續性,且有頻繁之進口紀錄,並視產品特性而定。 其所指的適用範圍, 是否適用包含歷年進口都經由經同一關區, C1通關放行的進口貨件? 或所指的適用範圍, 僅指歷年來經C2或C3通關放行的進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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