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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港區事業發現免稅貨物遭受天然災害損毀應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2026-08-05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由港區事業之免稅貨物於存儲期間,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於災害事實終止之翌日起一週內申報,並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證明者,得核實除帳;其產生之廢品,依前條第四款規定辦理稅費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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