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口貨品加工再出口之產地申報,掌握一些基本的原則,一般大眾也可以先做初步判斷喲!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3 條 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據臺灣製產品 MIT微笑標章驗證制度取得臺灣製產品 MIT微笑標章 之產品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但該制度之臺灣製原產地認定條件仍應符合前 項規定。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實質轉型,除貿易局為配合進口國規定之需要, 或視貨品特性,或特定區域另為認定者外,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前項第二款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貨品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品出口價格(F.O.B.)】。
貨品僅從事下列作業者,視為非實質轉型:
經濟部國貿局公告特定產品之原產地認定條件彙整表: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687&pid=599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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