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 北普竹 字第 11410315181 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4年5月15日北普竹字第1141031518號函1份(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且本關前已對其公示送達113年9月18日北普竹字第1131061619號函,依行政程序法第79條規定,旨揭公文書予以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書自公告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