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 北普遞字第115102503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無法送達之115年4月22日北普遞字第1151025036號函(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文書應受送達人之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經查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文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公文書由本關快遞機放組快遞一課(地址:337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10-1號)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課辦公室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