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 北普竹 字第 1141018367 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限期領回113年12月31日以前留存本關竹圍分關業務二課(駐遠雄辦公室CW部分)進出口貨樣及已解除專案保管尚未領回之貨樣。
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5條。
公告事項:
一、請各進出口廠商或所委任報關業者,自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持憑貨樣收據向本關竹圍分關業務二課之貨樣保管單位領取旨揭貨樣。
二、進出口貨樣因估價或稅則分類未決、暫行押款放行及違章等案件之貨樣,經本關指定應專案保管者,在未結案前,暫緩發還。
三、貨樣逾期未領回且未申請保留者,本關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49點規定處理,不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