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普遞 字第 1131042974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113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徵收快遞貨物專區及航空貨物轉運中心快速通關處理費費率。
依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每月應徵收快速通關處理費金額(新臺幣)如下:
一、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60萬5,000元。
二、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8萬2,000元。
三、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123萬7,000元。
四、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375萬7,000元。
(一)依營運重量由個別業者比例分攤。
(二)業者應以113年1月至6月平均營運重量之1.5倍金額提供擔保。
五、遠雄快遞貨物專區快遞四庫127萬2,000元。
六、遠雄快遞貨物專區快遞三庫128萬2,000元。
(一)自113年8月1日起徵收。
(二)依營運重量由個別業者比例分攤。
(三)業者應以113年1月至6月平均營運重量之1.5倍金額提供擔保。
七、華儲股份有限公司及長榮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87萬1,000元。
(一)依營運重量由個別業者比例分攤。
(二)業者應以113年1月至6月平均營運重量之1.5倍金額提供擔保。
八、中科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快速通關處理費將視實際通關情形徵收,由快遞業者就其所承載貨物班機及通關時段需求,以事先申請加班方式辦理及徵收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