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 北普松 字第 1131081572 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公告招領旅客遺失物品。
依據:民法第803條。
公告事項:
一、附件所列拾得物係於松山機場國際線第一航廈管制區拾得之旅客遺留物品。遺失者請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親自攜帶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赴本關松山分關駐松山機場海關辦公室認領(服務電話:02-25464698),並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辦理徵、免稅及提領手續。
二、期限屆滿仍無人認領時,本關將逕依民法第807條及關稅法第96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