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 北普遞 字第 1141045101 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無法送達之114年5月27日北普遞字第1141034312號函一份(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納稅義務人黃小溦應辦理案內貨物通關事宜,經本關以郵件送達遭退回,經查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文件自公告之日起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關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公文書由本關快遞機放組巡緝二課(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翔路101號)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課辦公室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