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北普竹 字第 1131027298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3年3月22日北普竹字第1131018666號函1份(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受文者郭奕翔因案內進口大陸物品之輸入規定一案,經本關以掛號郵寄方式送達遭退回,經查應受送達人原址查無此人,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書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相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公文書由本關竹圍分關(地址:桃園市大園區竹圍村航翔路105號遠雄快遞機放專區貨棧)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關竹圍分關業務三課辦公室(E2004)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