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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關無法送達之113年5月27日北普遞字第1131034447 號函1份(如附件)。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 北普遞 字第 1131058430 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無法送達之113年5月27日北普遞字第1131034447 號函1份(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為辦理案內貨物通關事宜,納稅義務人蕭智明經本關以郵件送達皆遭退回,經查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文件自公告之日起,俟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公文書由本關快遞機放組巡緝二課(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翔路101號)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課辦公室提取。

發布單位:臺北關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4-09-05 點閱次數: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