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 北普竹字第115102935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5年4月24日北普竹字第1151025863號函1份(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文書經本關以掛號郵寄方式送達遭退回,經查原址查無此人,且本關前已對其公示送達115年1月8日北普竹字第1151001382號函,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9條規定予以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書自公告之日起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公文書現由本關竹圍分關儀檢課(地址:桃園市大園區竹圍村航翔路105號遠雄快遞機放專區貨棧E2010辦公室)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課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