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 北普法 字第 1141078860 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廖冠矗徵收案貨銷毀費前函文(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廖冠矗徵收案貨銷毀費前函文,經本關以郵寄方式送達皆遭退回,或已遷出國外,經查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銷毀費前函文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關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銷毀費前函文現由本關(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1號)法務緝案組處理課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課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