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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關無法送達之113年2月22日北普機字第1131011476號函1份(如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北普機 字第 1131023346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無法送達之113年2月22日北普機字第1131011476號函1份(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納稅義務人潘韻如限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輸入許可文件等相關佐證資料至本關協查案情並製作訪談筆錄函。經本關以掛號郵件方式送達遭退回,經查應受送達人應為招領逾期,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書自公告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公文書現由本關機動稽核組(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1號)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組領取。

發布單位:臺北關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4-04-12 點閱次數: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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