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 北普竹字第1151022049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無法送達之114年10月17日北普竹字第11410678841號函(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文書由本關函請外交部駐越南代表處囑託送達,經該代表處函復無法送達並退還本案文書,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書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相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公文書由本關竹圍分關儀檢課(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翔路105號遠雄快遞機放專區貨棧2樓E2010辦公室)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課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