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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關113年3月22日北普竹字第1131018669號函1份(如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北普竹 字第 1131022405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3年3月22日北普竹字第1131018669號函1份(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受文者王嘉鴻因案內進口大陸物品之輸入規定一案,經本關以掛號郵寄方式送達遭退回,經查應受送達人為查無此人,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書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大陸物品不准輸入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公文書由本關竹圍分關(地址:桃園市大園區竹圍村航翔路105號遠雄快遞機放專區貨棧)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關竹圍分關業務三課辦公室(E2004)領取。

發布單位:臺北關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4-04-10 點閱次數: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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