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 北普遞 字第 1141059738 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修正「空運快遞業者違反海關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但書公告辦理併袋通關條件之處理原則」第五點附表(如附件劃線部分),並自114年9月15日起生效。
依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之1第2項但書規定、衛生福利部112年8月28日衛授國字第1120004315號函及本關114年7月21日北普遞字第1141047001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依衛生福利部112年8月28日衛授國字第1120004315號函,電子煙油不論有無標示含尼古丁,皆依菸害防制法查處,修正「空運快遞業者違反海關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但書公告辦理併袋通關條件之處理原則」第五點附表(下稱附表)之違反態樣四。
二、依本關114年7月21日北普遞字第1141047001號公告事項二、不得併袋貨物或併袋各箱(件)之外袋(或外包裝),除以紙箱盛裝或為原始網購平台之包裝袋外,應採透明材質規定,修正附表違反態樣五、5。
三、申報B類私人集運貨物,併袋內每1筆分提單貨物僅限1件,及併袋分提單筆數不得超過10筆,增列附表違反態樣五、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