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普竹 字第 1131024793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3年4月18日北普竹字第11310247931號函1份(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關前以112年10月13日北普竹字第11210551931號函,經囑託駐外單位於國外代為送達,因「不到取」而退件,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9條規定,旨揭公文書予以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書自公告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公文書現由本關竹圍分關緝案處理課(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翔路101號C棟T3024室)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課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