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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關無法送達之114年3月12日北普竹字第1141016023號函(如附件)。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5月6日
發文字號: 北普竹 字第 1141029323 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無法送達之114年3月12日北普竹字第1141016023號函(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文書經本關以掛號郵寄方式送達遭退回,經查應受送達人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書俟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逕依關稅法等相關規定憑處。
三、應送達之公文書由本關竹圍分關業務一課(地址:337409桃園市大園區航翔路101號)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課辦公室領取

發布日期:2025-05-07 點閱次數: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