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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關無法送達之114年7月21日北普竹字第1141047041號函1份(如附件)。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 北普竹 字第 1141049759 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無法送達之114年7月21日北普竹字第1141047041號函1份(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納稅義務人于家羚君限期補具醫療器材輸入許可文件函,經本關以掛號郵件方式送達遭退回,查應受送達人經戶籍地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列為「查無此人」,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書自公告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公文書現由本關竹圍分關駐遠雄快遞貨物專區東風倉(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翔路113號4樓)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單位領取。

發布單位:臺北關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5-07-31 點閱次數: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