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 北普遞 字第 1141016288 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 114年3月5日以北普遞字第1141014026號函1份(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文書經本關以雙掛號郵寄方式送達遭退回,復查無此人,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書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公文書現由本關快遞機放組快遞二課緝案股(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8之1號405室)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課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