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 北普遞 字第 1131087155 號
附件: 如文
主旨:公告11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期間徵收快遞貨物專區及航空貨物轉運中心快速通關處理費費率。
依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每月應徵收快速通關處理費金額(新臺幣)如下:
一、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快遞一庫)402萬1,000元。
(一)依營運重量由個別業者比例分攤。
(二)業者應以113年7月至12月平均營運重量之1.5倍金額提供擔保。
二、遠雄快遞貨物專區快遞二庫(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130萬9,000元。
三、遠雄快遞貨物專區快遞三庫134萬5,000元。
(一)依營運重量由個別業者比例分攤。
(二)業者應以113年7月至12月平均營運重量之1.5倍金額提供擔保。
四、遠雄快遞貨物專區快遞四庫(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134萬7,000元。
五、華儲股份有限公司及長榮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合計300萬4,000元
(一)依營運重量由個別業者比例分攤。
(二)業者應以113年7月至12月平均營運重量之1.5倍金額提供擔保。
六、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萬4,000元。
七、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63萬4,000元。
八、中科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快速通關處理費將視實際通關情形徵收,請業者就其所承載貨物班機及通關時段需求,事前向本關松山分關業務課申請加班,以利通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