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 北普竹 字第 11410388401 號
附件: 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4年6月16日北普竹字第1141038840號函1件(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且本關前已對其公示送達114年2月27日北普竹字第1141013048號函,依行政程序法第79條規定,旨揭公文書予以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書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關竹圍分關業務三課(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翔路105號遠雄快遞機放專區貨棧業務三課E2021辦公室)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課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