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普法字第1151019250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9032號等17件處分書及115年3月19日北普法審催字第1151140522500號函等6件(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處分書及公文書經本關以郵寄方式送達遭退回或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經查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及公文書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處分書及公文書現由本關(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1號)法務緝案組審理課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課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