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 北普稽 字第 1131079844 號
附件: 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招領旅客遺失物品。
依據:民法第803條。
公告事項:
一、附件所列遺失物係於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管制區內拾獲之旅客物品。遺失者請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親自攜帶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赴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本關稽查組認領(服務電話:03-3983391),並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辦理徵、免稅及提領手續。
二、期限屆滿仍無人認領時,本關將逕依民法第807條及關稅法第96條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