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普竹 字第 113102628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3年4月9日北普竹字第1131022040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受文者王振謙違反商標法一案,經本關以掛號郵寄通知,遭郵政事業機構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書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商標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公文書由本關竹圍分關(地址:桃園市大園區竹圍村航翔路105號遠雄快遞機放專區貨棧)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關竹圍分關儀檢課辦公室(E2029)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