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發文字號: 北普竹 字第 1151001318 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5年1月7日北普竹字第11510013181號函1份(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文書應受送達人之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且本關前已對其公示送達114年9月16日北普竹字第11410608501號函,依行政程序法第79條規定,旨揭公文書予以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書自公告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公文書現由本關竹圍分關緝案處理課(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翔路101號C棟T3024室)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課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