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 北普遞 字第 1141024801 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無法送達之114年3月19日北普遞字第1141017839號函(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文書經本關以掛號郵寄方式送達遭退回,經查應受送達人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書俟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逕依關稅法等相關規定憑處。
三、應送達之公文書由本關快遞機放組(地址:337041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10之1號)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組快遞一課辦公室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