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下稱退撫法)107年7月1日施行後,「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之月撫慰金」、「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之年撫卹金」及「退撫法之退撫給與」領受人,如因相關法定事由喪失及停止領受權利時之發放原則及其相關事宜規定簡述如下:(詳附件銓敘部公文)
1.月退休金:
(1)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及「褫奪公權終身」等事由喪失領受權,其月退休金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
(2)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月退休金之發放,計算至「死亡當月」止。
2.遺屬年金(月撫慰金):
(1)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褫奪公權終身」、「再婚」及「成年」等事由喪失領受權,其月
撫慰金或遺屬年金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
(2)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月撫慰金或遺屬年金之發放,計算至「死亡當月」止。
3.月撫卹金(年撫卹金):
(1)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褫奪公權終身」、「再婚」、「成年」及「大學畢業」等事由喪失領受權,其撫卹金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
(2)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撫卹金之發放,計算至「死亡當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