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進出口貨物通關須知
一、緣起:
美國911事件之後,供應鏈安全議題更加受到國際重視,世界關務組織(WCO)即發展並倡議「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之標準架構」,並鼓勵各國政府擬訂優質企業(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AEO)制度;凡是業者之貿易安全措施達到優質企業條件並經海關認證,即可享有貨物快速通關之優惠。若再透過各國海關間的相互承認,將使優質企業得到更多國家之優惠。目前,全世界超過40個國家已公告AEO相關制度,國內3成以上之進出口企業曾受到國外客戶之AEO相關要求,加上全球取得AEO之企業已明顯激增之壓力,我國產業勢必面臨更多國際競爭壓力與投資障礙。面對AEO國際發展趨勢,積極導入我國AEO制度已刻不容緩。
二、法令依據:
(一)關稅法第19條。
(二)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805903440號令修正發布。
三、申請資格: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申請為一般優質企業:
1、成立3年以上,最近3年平均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100萬美元以上;或業者成立後無債信不良紀錄、無重大違章紀錄,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經提出足資證明文件者,申請優質企業得免受成立滿3年限制:
(1)、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國營事業。
(2)、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
(3)、近3年度內獲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授予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且該證明標章使用權未受廢止處分。
(4)、具優質企業資格之公司分割後而不符合優質企業資格,該受讓營業之新設或既存公司申請業別與被分割公司取得優質企業資格業別相同。
2、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及罰鍰;處分未確定之稅費或罰鍰提供相當擔保。
3、進、出口流程及財務均以電腦化控管。
4、已辦理與海關連線申報;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已與海關連線申報。
(二) 符合下列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
業:
1、符合上述情形所定條件。
2、證明具債務償付能力。
3、最近3年無經海關核發處分書之重大違章案件。
4、符合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其驗證基準。
四、一般優質企業之優惠措施:
(一)較低之抽驗比率
(二)進口貨物抽中查驗者,得適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簡易查驗之規定;出口 貨物抽中查驗者,得改為免驗。但最近3年有經海關核發處分書之重大違章案件者,不得享有前開優惠措施。
(三)進口貨物經提供優質企業進出口貨物通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之稅費擔保後先予放行者,得按月彙總繳納稅費。但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案件,不適用按月彙總繳納稅費方式辦理。
(四)符合優質企業資格並具備下列規定者,除適用上列優惠措施外,並得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辦理通關:
1、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關規定許可設立。
2、成立5年以上,最近3年每年營業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或最近3年每年營業額在新臺幣3億元以上,並經海關評定為優級之保稅工廠或經核准自行點驗之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事業。
3、最近3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均在5,000萬美元以上,且各該年度均無 虧損。
4、最近3年無經海關核發處分書之重大違章案件。
上開優質企業兼有保稅廠及非保稅廠,且各廠之統一編號相同,具備第1、 第2前段、第3及第4條件者,亦得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辦理通關。
五、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優惠措施:
(一)出口貨物
1、最低之文件審查及貨物查驗比率。
2、抽中查驗者,海關得改為免驗,未改為免驗者,得優先查驗。
3、一律免經電腦比對貨物進倉訊息,即可受理報關。
4、設立未放行案件處理單一窗口,提供廠商查詢並協助解決通關流程問題。
(二)進口貨物
1、最低之文件審查及貨物抽驗比率。
2、抽中查驗者,得適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簡易查驗之規定,並得優先查驗。
3、經提供稅費擔保後先予放行者,得按月彙總繳納稅費。但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案件,不適用按月彙總繳納稅費方式辦理。
4、符合自行具結所定條件者,得申請核准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
5、設立未放行案件處理單一窗口,提供廠商查詢並協助解決通關流程問題。
六、申請方式:
優質企業申請書請至本關網站(:::首頁/主題專區/優質企業(AEO)專區/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申請流程及申請書表)下載(如需自行具結者再另下載「優質企業自行具結保證彙總繳納進口稅費核准額度暨年度具結書」),載明公司名稱(含統一編號)、地址、資本額及聯絡人資料,並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一)一般優質企業
1、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及影本各1份。但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者,應另行檢附與工廠登記有關之證明文件正、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及最近3年各年度營業額資料(即最近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核定通知書)。
2、經濟部商業司、國際貿易局網站下載公司及出進口廠商登記有關之基本資料各1份。
3、經貿機關出具之公司最近3年各該年進出口實績證明或經濟部核發之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
4、檢具國稅局及地方稅捐處至申請日止無欠稅違章證明正本。
(二)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1、除上述文件外,並應填附業者申請認證之自我評估表及檢附足資證明債務償付能力之最近3年財務報表,向海關提出。
2、債務償付能力之認定原則如下:
(1)申請業者最近3年經會計師簽認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及財務報表,或經會計師簽認之綜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國稅局所核發之綜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顯示總資產大於總負債及流動資產大於流動負債者。
(2)若無法滿足第(1)項條件者,申請業者須另提出償債能力說明,並檢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簽認之「企業信用報告」,供海關綜合研判。
七、優質企業自行具結及提供擔保之稅費繳納方式:
(一)各關通關單位於次月5日前核發當月進口貨物按月彙總繳納之稅費繳納證及進口報單資料清表,廠商應自行或指定報關行向海關索取,於法定期限(14日)內持憑繳納。
(二)每月月底前得針對當月單批進口貨物先行繳納稅費。
八、優質企業逾期未繳清進口稅費或其他違章情事之議處:
(一)優質企業進出口貨物通關辦法第6條第2款所規定「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 及罰鍰;處分未確定之稅費或罰鍰提供相當擔保」,其中內地稅部分以海關「廠商違規整合資料庫 – (A10)財稅中心通報欠繳內地稅資料」認定之。
(二)海關除依關稅法第74條及第95條規定追繳稅款、滯納金及利息外,並視情節輕重,得停止其享有1年以下之一部或全部之優惠措施或優質企業資格。
經核准以自行具結方式辦理通關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得停止其1年以以自行具結方式辦理通關。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優質企業進出口貨物應逐批以電子傳輸報關,經提供稅費擔保後先予放行,並得按月彙總繳納稅費。
(二)依本辦法第4條規定之稅費擔保方式有:
1、現金。
2、政府發行之公債。
3、銀行定期存單。
4、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5、信託投資公司1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6、授信機構之保證。
前項第2款至第5款之擔保,應設定質權於海關。
(三)經核准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之優質企業,亦得按月彙總繳納稅費,其額度以申請日前一年度1月至12月每月平均進口稅費總金額之2倍為限。(以海關列印之廠商稅費合計表為準)。
(四)經海關審核或認證合格之優質企業及核定之自行具結額度,各海關一體適用。
(五)一般優質企業資格及其自行具結額度之審查,由各關辦理。廠商可自行擇一關區辦理申請手續,其經核定者,各關一體適用。
(六)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受理關:
1、向海關申請登記為運輸業、報關業、貨棧業、貨櫃集散站、物流中心、保稅倉庫、保稅工廠或為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生產事業與科學工業園區事業等者,以其監管海關所屬關區為受理關區。
2、申請業者無受監管海關者,其受理關區劃分原則如下:
(1)基隆關:基隆市、臺北縣市、宜蘭縣、花蓮縣及連江縣。
(2)臺北關:桃園市及新竹縣市。
(3)臺中關: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
(4)高雄關:嘉義縣市、臺南縣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及金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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