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境部分
(一)申報地點:紅線檯(pdf檔案)
(二)填寫文件:
1.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
2.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金、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
(三)申報規定:
| 項目 | 幣 別/ 物 品 | 規 定 |
| 1 | 新臺幣 | 入境旅客攜帶新臺幣以10萬元為限,旅客攜帶新臺幣超逾前開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惟超額部分,雖經申報仍應予退運。未申報者,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 2 | 人民幣 | 旅客攜帶人民幣入境以2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人民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 3 | 外幣 (含港幣、澳《門》幣) | 旅客攜帶外幣進入國境超過等值美幣 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者,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 4 | 有價 證券 | 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旅客攜帶有價證券入境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
| 5 | 黃金 | 所攜黃金總值逾美幣 2萬元以上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稱貿易局,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 |
| 6 | 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 | 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品價額之罰鍰。若總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另應向貿易局(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
二、 出境部分
(一)申報地點:海關出境服務檯(pdf檔案)
(二)填寫文件: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金、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
(三)申報規定:
| 項目 | 幣 別/ 物 品 | 規 定 |
| 1 | 新臺幣 | 出境旅客攜帶新臺幣以10萬元為限,旅客攜帶新臺幣超逾前開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惟超額部分,雖經申報仍不准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 2 | 人民幣 | 旅客攜帶人民幣出境以2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出境旅客雖申報,仍不准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人民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 3 | 外幣 (含港幣、澳《門》幣) | 旅客攜帶外幣出境超過等值美幣 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者,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 4 | 有價 證券 | 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旅客攜帶有價證券出境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
| 5 | 黃金 | 所攜黃金總值逾美幣 2萬元以上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稱貿易局,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出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 |
| 6 | 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 | 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品價額之罰鍰。若總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另應向貿易局(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出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
資料維護單位:稽查組
電話:(03)3982293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中英文、簡體中文、日文、韓文、越南文、泰文)
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中英文、簡體中文、日文、韓文、越南文、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