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緣起**
- 本法之立法意旨及迴避制度之設計目的,係為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規範,避免公職人員因運用公權力而達成私益之目的,以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並增進人民對於公職人員廉潔操守及政府決策過程之信賴。
- 本法之目的不在限制或剝奪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依法保障之權利,而係要求公職人員於涉有其本人或關係人利益時,能迴避其職務之行使,避免因其參與其事致生瓜田李下之疑慮,影響人民對公職人員廉潔操守及政府決策過程之信賴。
- 惟並非所有公務人員均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為有效推動廉能政治,並求本法之合理可行,立法者認為現職且擔任重要決策或易滋弊端業務之人員,始有納入本法加以規範之必要,故於本法第2條及第3條明定適用對象及關係人之範圍,以資遵循。
**相關附件**
附件2-1.補助業務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空白).odt
附件2-2.補助業務(關係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odt
附件2-3.補助業務(非關係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odt
附件3-1.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個人申請.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