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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運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並認屬嚴重影響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保或國際形象,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沒入貨物

一、報運下列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而嚴重影響 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保或國際形象,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沒入或併沒入貨 物: (一) 稻米(稅則 1006 節稻米含括之稻穀、糙米、糯米、白米及碎米)、稻米粉(稅則 110290 目 含括之糯米粉及其他稻米粉)、花生。 (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易致空氣污染物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附表一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大 量運作基準一覽表」之貨品。 (三)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及其產製品。 (四) 涉及檢疫法規逃避檢疫之貨品。 (五)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19 條及第 20 條之管制藥品。 (六) 電信法第 49 條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七)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刀械。

二、廢止本部 102 年 2 月 1 日台財關字第 10210800861 號令。




發布單位:關務署稅則法制組 發布日期:2019-09-12 點閱次數: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