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電子報 聯絡我們 English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進口後須依據需求再進行加工為各種不同產品之未加工玻璃塊,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1規定,應歸列稅則號別第7001.00.00號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台財關字第1101006236號
一、進口後須依據需求再進行加工為各種不同產品之未加工玻璃塊,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規定,應歸列稅則號別第7001.00.00號。

二、本令發布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有本令適用。

發布單位:關務署稅則法制組 發布日期:2021-03-11 點閱次數:2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