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台財關字第1121027090號令
一、報運下列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且嚴重影響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保或國際形象,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沒入或併沒入貨物:
(一)稻米(稅則1006節稻米含括之稻穀、糙米、糯米、白米及碎米)、稻米粉(稅則110290目含括之糯米粉及其他稻米粉)、花生。
(二)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及其產製品。
(三)涉及檢疫法規逃避檢疫之貨品。
(四)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之管制藥品。
(五)電信管理法第65條規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刀械。
二、前點之貨物進口人違反誠實申報義務之行為與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間應存有因果關係。
三、附「違反誠實申報義務行為與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因果關係釋例」。
四、廢止本部108年9月12日台財關字第1081012957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