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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4款所定「旅客攜帶之自用行李、物品」之令釋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台財關字第1121025375號令

 

入境旅客於國內購買、取得或自國外購買、取得並已完稅輸入之自用家用行李物品,因出國隨身攜帶出境復原物隨身攜帶入境,經提供國內購買證明或其他相當事證足資證明者,准依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免徵關稅。但旅客出境時於免稅商店購買提領貨物復攜帶入境,或攜帶已退還營業稅貨物出境復攜帶入境者,不適用之。

發布單位:關務署稅則法制組 發布日期:2023-10-20 點閱次數: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