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台財關字第11010178181號
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三點
部 長 蘇建榮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採行「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進(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海關申報。
(二)簡易申報單類別代碼為X1(進口快遞文件)、X2(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X3(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X6(出口快遞文件)、X7(出口低價快遞貨物)。
(三)每份分提單或分託運單應申報一份「簡易申報單」。
(四)同一主提單或主託運單項下數分提單或分託運單之同類別「簡易申報單」,得以同一報單號碼合併申報。
(五)X1及X6貨物依前款合併申報者,得併成一袋通關,且每一袋貨物限以同一報單號碼申報。
(六)簡易申報單編號適用一般海運進出口報單編碼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