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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越南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台財關字第1131021236號

主  旨: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越南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依  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第1項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3年7月18日第54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

(一)貨品名稱: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Portland Cement、Portland Cement Clinker)。

(二)貨品範圍:

1、卜特蘭水泥:以水硬性矽酸鈣類為主要成分之熟料,添加不超過7%之硫酸鈣(即石膏)、不超過5%之天然石灰石,及不超過5%之無機製程用添加劑(即水淬高爐爐碴、飛灰或矽質材料),研磨而得之水硬性水泥。

2、卜特蘭水泥熟料:係卜特蘭水泥製作過程中之中間產品,主要成分為水硬性矽酸鈣,且含下列各項化學成分:

(1)氧化鈣(CaO)含量57%(含)以上至72%(含)以下。

(2)二氧化矽(SiO2)含量15%(含)以上至28%(含)以下。

(3)氧化鋁(Al2O3)含量1%(含)以上至11%(含)以下。

(4)氧化鐵(Fe2O3)含量1%(含)以上至11%(含)以下。

3、排除項目:具下列任一項成分或特性之卜特蘭水泥,不屬涉案貨物:

(1)氧化鐵(Fe2O3)含量0.5%(含)以下。

(2)添加白色或其他顏色之染色劑。

(3)3天試驗齡期抗壓強度24MPa(百萬帕)(含)或245kgf/cm2(公斤力/平方公分)(含)以上,且鋁酸三鈣(C3A)含量12%(含)以上。

(4)3天試驗齡期水合熱200kJ/kg(千焦/千克)(含)或50cal/g(卡/克)(含)以下。

(5)三氧化硫(SO3)含量2.3%(含)以下,且14天硫酸鹽膨脹值0.04%(含)以下。

(6)添加輸氣劑。

(三)參考貨品分類號列:2523.29.90.00.2及2523.10.90.00.3。

(四)用途:

1、卜特蘭水泥為營建工程使用之重要商品,廣泛用於一般建築、一般工程、港灣工程、鋼筋混凝土結構物、地下構造物、大尺寸結構物、道路、鐵路、橋梁、液態天然氣儲槽、管道、粉飾工程、舖面、樓地板及其他預鑄體等。

2、卜特蘭水泥熟料為卜特蘭水泥製作過程中之中間產品,係用以燒製成卜特蘭水泥。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涉案國:越南。

(二)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Thang Long Cement Joint Stock Company、Vietnam Cement Industry Corporation(VICEM)、Vissai Ninh Binh Joint Stock Company、Huong Duong Cement JSC(POMIHOA CEMENT)、Long Son Cement、Dai Viet Investment & Trading Joint Stock Company及Thanh Thang Group Cement JSC。

(三)已知之貿易商及進口商:Prosperity Cement Trading Limited、Hau Yuan Corp.(澔元股份有限公司)、和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餘慶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鼎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國興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權緯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四)其他申請書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三、申請書摘要:

(一)傾銷說明:

1、出口價格:

(1)涉案水泥:以我國海關進口統計資料(CIF價格),扣除海運費及海運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後,計算出廠層次出口價格。

(2)涉案水泥熟料:以越南出口統計資料(FOB價格),扣除內陸運費等相關費用後,計算出廠層次出口價格;並以該FOB價格加計海運費及海運保險費推算CIF價格。

2、正常價格:

(1)涉案水泥:以越南建材信息網及胡志明市建設局公告之卜特蘭水泥售價平均數,扣除內陸運費及內陸運輸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後,計算出廠層次正常價格。

(2)涉案水泥熟料:以越南水泥公會報告之越南國內卜特蘭水泥熟料內銷價格(已屬出廠層級),作為出廠層次正常價格。

3、傾銷差率:依前開資料計算111年第3季至112年第2季越南傾銷差率為16.99%。

(二)損害我國產業說明:

1、申請人主張涉案貨物自111年起大量傾銷至我國,並以109年至112年上半年說明產業損害情形。109年至112年上半年,越南持續將大量且低價之涉案貨物銷售至我國,其於我國市場占有率及其占我國生產量之比率均大幅增加,且涉案貨物持續以遠低於國產品價格削價競爭,削價幅度大幅增加,致內銷價格難以完全反映生產成本之變化,亦造成國內產業之生產量、產能利用率、內銷量、市場占有率等經濟指標均呈現下降趨勢,存貨增加。申請人認為,111年之內銷營業利益、投資報酬率貌似增加,實係受惠於貨物稅及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下稱礦石稅)減徵或停徵之短期因素所致,由112年上半年礦石稅恢復徵收後,該等指標即呈減少可證,因此,如排除賦稅減免之措施,產業之獲利情況係大幅減少。綜合各項經濟指標,可知涉案貨物進口已對國內產業造成不利影響。

2、申請人另主張涉案國為去化剩餘產量而增加對我國之出口,且涉案貨物相較於國產品之削價幅度大幅提高,涉案國有去化剩餘產能之需要,而其主要出口市場如菲律賓、南非及中國大陸均已受限,可預見未來我國必將持續成為其大量低價傾銷之出口市場。

(三)因果關係:

1、申請人主張,涉案貨物進口絕對數量與相對數量均增加,且以遠低於國產品價格大量銷售,使國內產業內銷量未能反映國內市場規模擴大而增加,反而減少,內銷價格難以完全反映生產成本之變化。儘管國內產業之營業利益似有所成長,惟此係因政府調降貨物稅及未課徵礦石稅所致。於此同時,國內產業生產量、產能利用率及市場占有率也因而下滑,存貨壓力上升,已造成國內產業實質損害。

2、申請人認為,縱認涉案貨物之傾銷未對國內產業構成實質損害,但觀察涉案貨物之進口、產能、生產及出口等情況,涉案貨物亦對我國產業將有實質損害之虞。

四、調查主管機關、調查程序、時限、期間、調查方式及對象:

(一)調查主管機關:依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本部為進口貨物傾銷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損害我國產業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

(二)調查程序及時限:依實施辦法第12條、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經濟部應於接獲本部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調查該進口貨物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並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本部。經初步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70日內,應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並於初步認定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本部。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三)調查資料期間:傾銷部分,自112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共1年,必要時得予延長。損害產業部分,由經濟部另訂之。

(四)調查方式:依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本案之調查將限期要求利害關係人答復問卷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派員實地調查,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五)問卷調查對象:

1、已知或其他未列名之製造商、出口商及進口商,應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填具應訴申請表向本部申請接受調查,本部將依受調查製造商或出口商之出口量選擇合理家數之廠商作為調查對象,以決定其個別稅率。未申請應訴調查之製造商或出口商,本部將依申請書等可得資料予以核定傾銷差率。

2、自越南輸入我國之涉案貨物,無論是否由越南產製均屬調查對象。

五、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六、本案申請書公開版及應訴申請表請至本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4-09-03 點閱次數: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