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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產製之產品輸往課稅區附加價值計算方式」,並修正名稱為「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產製之產品輸往課稅區附加價值計算方式」,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財政部
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經加字第11004601981號
台財關字第11010114711號

主  旨:修正「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產製之產品輸往課稅區附加價值計算方式」,名稱並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產製之產品輸往課稅區附加價值計算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產製之產品輸往課稅區時,其附加價值依出廠時形態之價格減去所使用之未稅直、間接進口原料、物料及半製品價格計算。但未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供海關核算產品附加價值者,得按其出廠時形態價格之百分之三十計算。

部  長 王美花
部  長 蘇建榮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1-06-17 點閱次數: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