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電子報 聯絡我們 English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修正「免稅商店年度盤存作業規定」,並修正名稱為「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年度盤存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 110 1 6
台關稽字第1091032334

修正「免稅商店年度盤存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年度盤存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年度盤存作業規定」

署  長 謝鈴媛

 

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年度盤存作業規定修正規定

一、為執行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以下簡稱商店)之年度盤存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商店及其存儲於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每年應辦理一次盤存,商店應於盤存日一個月前向監管海關申請。

         商店申請辦理非上班時間盤存且海關派員會同辦理者,應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盤存特別處理費,每店每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委由會計師盤存者免徵。

         商店委由會計師辦理年度盤存並簽證者,應檢附受委會計師所屬公會核發之印鑑卡及約定書正本各一份向監管海關報備。(上開約定書應明定受委會計師對盤存清冊及結算報告表負責簽證報告。)海關得會同辦理,並得以抽核方式辦理,抽核比率由海關視情形定之。

三、商店及其存儲於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辦理盤存前,應注意事項:

() 盤存日前,經海關放行須進儲商店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應於盤存日前完成進倉手續,如無法於盤存日前進儲列盤者,應自提領之翌日起一週內檢附進口報單副本、提領出倉證明文件各一份及補盤存清冊一式二份,向監管海關申請補盤。

() 盤存日前,存儲自用保稅倉庫之貨物經海關放行出倉者,不得列入盤存,應於盤存日前全數提領出倉。

() 盤存日前,商店已銷售未提領之保稅貨物,不得列入盤存,應另繕具已銷售未提領貨物清冊,供海關抽查核對。

四、辦理年度盤存時,應事先按保稅貨物存放區別,依序編製盤存清冊,一份以紙本、二份以電子媒體儲存。列入盤存清冊上之保稅貨物,應於盤存清冊上填列盤點卡編號、貨名、料號或型號、規格、單位、數量及存放地點。

         前項保稅貨物盤點卡,應填列貨名、料號或型號、規格、單位、數量及存放地點,連號依序排列,不得重號,如有空號應於盤存清冊內註明。

五、盤點結果如與清冊不符時,應予更正,並由雙方參與盤點人員會同於盤存清冊更正處簽署全名,各份盤存清冊應加蓋商店之印章及騎縫章,委由會計師辦理年度盤存簽證者並應加蓋會計師之印章及騎縫章,會計師所蓋之印章應與報經監管海關核備之印鑑卡相符。

六、商店應於盤存之翌日起一週內將各份盤存清冊(委由會計師盤存者連同簽證報告)報監管海關審核,並將盤存清冊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系統,海關應於一週內核畢發還。

七、商店應於年度盤存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根據上年度結算報告表,本年度盤存清冊、帳冊、進出口報單、移倉申請書及其他進出倉紀錄、報廢數等以電腦編製「結算報告表」,一份以紙本、二份以電子媒體儲存,送交監管海關審核。結算報告表應加蓋商店印章及騎縫章,委由會計師辦理年度盤存簽證者並應加蓋會計師之印章及騎縫章,會計師所蓋之印章應與報經監管海關核備之印鑑卡相符。結算報告表內容應包括項次、貨名、規格、料號、單位、上年度庫存結轉數、本年度進出倉(含進出口、補稅數),本年度帳面結存數、本年度盤存數、盤盈、盤虧等。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1-02-18 點閱次數: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