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台關業字第1131002915號
修正「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十一點及第十三點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八,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十一點及第十三點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八
署 長 彭英偉
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十一、海關對進口農漁產品之產地,依本要點有關規定認定仍有疑義時,得送請農業部協助認定,其中香菇及大蒜應逐批查驗;香菇及外觀為整粒蒜球大蒜應逐批送農業部鑑定。
海關對前項農漁產品之產地認定結果仍有疑義,得送請駐外單位協助文書認證或實地查訪後,依相關事證認定其產地(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
海關對進口前二項以外產品之產地,依本要點有關規定認定仍有疑義時,得送請駐外單位協查。經協查結果如仍無法認定產地者,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認定(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
海關對進口貨物產地認定有疑義,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認定時,應敘明查證情形及產地認定疑義事項,並檢送樣品、型錄或照片及相關查證資料。
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附件修正規定(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