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台關稽字第1131021591號
修正「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保稅貨物於出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保稅貨物於出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部分規定
署 長 彭英偉
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四、進口報單之申報:
(一)報單類別限B6及G7報單。
(二)納稅義務人應申報其海關監管編號。
(三)應確實填報保稅貨物買方料號。
(四)B6報單之納稅辦法,保稅貨物為56或5C;機器設備為5Y;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維修保稅產品為58;G7報單之納稅辦法為99或55。
(五)收單關別:貨物存放處所為各關本部所管轄,且各關本部設有保稅通關單位者,應填報其關別代碼(如臺北關為CB、臺中關為DB),其餘則依各通關單位之關別代碼填報。
(六)申報B6報單時,對於同一提單含有保稅及非保稅貨物者,應先申報保稅貨物部分,再申報非保稅貨物,並應依規定正確填報納稅辦法。
五、進口報單之收單及銷艙:
(一)邏輯檢查項目為:收單關別、報單類別(限B6及G7)、園區(區內)事業之海關監管編號(二位英文字母,科學園區為CS、BS、BR、DS,農業科技園區為BV,科技產業園區為BK、BN、BQ、DT、DC及三位阿拉伯數字,共五碼)、納稅辦法(B6報單為56、5C、5Y或58,G7報單為99或55)、其他簽審項目及邏輯檢查項目與園區內(區內)通關B6及G7報單之檢查項目相同。
(二)海、空運進口艙單,經轉運申請書或特別准單(空運)核銷艙單後,除有特殊情形者,經海關核准註銷轉運准單或特別准單(空運)外,不得再於船(機)抵達之海關辦理進口通關事宜。
六、進口報單之分估、查驗、徵稅及放行:
(一)進口報單之收單、銷艙、分估、查驗、徵稅、放行、審核、簽證及理單等作業,進口地海關依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科技產業園區進口報單之通關作業方式辦理。
(二)進口報單通關方式經篩選為C2或C3,屬應審核輸入許可證者,應憑各科學園區管理局、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或產業園區管理局(分局)核發之書面輸入許可證辦理。但屬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範圍以外之觀賞水族動物,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書面進口同意文件辦理。
(三)進口報單經完成放行作業,海關電腦發出進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至卸存之貨櫃集散站或貨棧(進口報單申報之貨物存放處所)。
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保稅貨物於出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定保稅貨物於出口地海關通關,包括輸往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事業,向自由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辦理通關。
五、園區(區內)事業保稅貨物輸往自由港區事業,應事先以電腦連線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並自行列印運送單,憑以入區;未事先申請運送單者,於港區門哨申請列印運送單,或由自由港區事業代為申請列印運送單,憑以入區。
七、出口報單之收單:
(一)邏輯檢查項目為:收單關別、報單類別(限B8及B9)、賣方(輸出人)園區(區內)事業之海關監管編號(二位英文字母,科學園區為CS、BS、BR、DS,農業科技園區為BV,科技產業園區為BK、BN、BQ、DT、DC及三位阿拉伯數字,共五碼)、統計方式(依現行規定填列,B9報單第一項不得為81或82)、其他簽審項目及邏輯檢查項目與園區內(區內)通關報單(B8及B9)之檢查項目相同。
(二)輸往自由港區事業者,另應檢查買方港區事業之海關監管編號及買方料號。
八、出口報單之分估、查驗、放行、裝船(機)及退關:
(一)出口地海關依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科技產業園區出口報單之通關作業方式,辦理出口報單之分估、查驗、放行、審核、簽證及理單等作業。
(二)出口報單通關方式經篩選為C2或C3應審核輸出許可證貨品(包括因貨品輸出規定及因出、進口廠商資格)或屬經濟部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者,應憑各科學園區管理局、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或產業園區管理局(分局)核發之書面輸出許可證辦理。
(三)出口報單經完成放行作業,海關電腦發出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至貨物存放處所之貨櫃集散站、貨棧或港區貨棧。
(四)裝船(機)作業及退關案件,依一般出口貨物相關規定辦理。
(五)輸往自由港區事業者,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並應傳輸至報關業者及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憑以向港區貨棧提領貨物進儲。發生退貨時,以B6報單申報退回,並按國貨復進口之規定辦理通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