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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物(貨)品輸出文件通報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台關稽字第1131005962號

廢止「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物(貨)品輸出文件通報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署  長 彭英偉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4-04-01 點閱次數: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