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台財關字第1131021113號
主 旨: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第2次落日調查。
依 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暨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3年7月18日第54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說明:
(一)貨品名稱及範圍: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包括鋼捲及鋼板(SUS 300 series flat-rolled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 cold-rolled《cold-reduced》, whether in coils or sheets),主要包括SUS301、304、304L、316、316L及321等,及其他對應規格產品。
(二)成分及規格:主要化學成分為鐵,另添加矽、錳、鉬、氮、鎳及鉻等元素。包括所有寬度,而厚度小於4.75公厘者。
(三)用途:主要供加工處理作為不同之用品,如汽車業車輪蓋、車輛外製材等,餐廚用具業之流理台、鍋、壺、杯等,家電業之電腦零組件等,建築裝潢業之門窗、水塔、電梯等,食品業之桶槽、蒸籠等,石化業之儲油槽、輸油管等,機械業之馬達、油壓機等,以及交通業之纜車、貨櫃等。
(四)所涉現行海關進口稅則貨品分類號列:7219329011、7219329012、7219329019、7219339011、7219339012、7219339019、7219349011、7219349012、7219349019、7219359011、7219359012、7219359019、7220209011、7220209012及7220209019。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涉案國:中國大陸及韓國。
(二)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
1、中國大陸:山西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寶新不銹鋼有限公司、張家港浦項不銹鋼有限公司、寶鋼德盛不銹鋼有限公司、浙江甬金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太鋼天管不銹鋼有限公司、太鋼進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廣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江蘇德龍鎳業有限公司。
2、韓國:POHANG IRON AND STEEL COMPANY(POSCO)、HYUNDAI BNG STEEL CO., LTD.、HYUNDAI STEEL COMPANY、POSCO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GS GLOBAL CORPORATION、HYOSUNG CORPORATION及HYUNDAI CORPORATION。
(三)已知之進口商:裕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伍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博淳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紅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力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裕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昱龍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曉星天禧股份有限公司。
(四)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三、申請書摘要:
(一)傾銷說明:
1、中國大陸:申請人主張中國大陸繼續以高於微量之傾銷差額傾銷我國,若停止課徵反傾銷稅,傾銷可能繼續或再發生。
(1)出口價格:以我國海關進口統計資料(CIF價格)扣減內陸運費、報關處理費、海運費及海運保險費等項目調整至出廠層次,作為涉案貨物之出口價格。
(2)正常價格:本部95年5月29日以台財關字第09505502880號公告,將中國大陸列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申請人爰依實施辦法第32條第5項規定,以韓國可資比較之銷售價格為正常價格,並以「MEPS Stainless Steel Review」期刊公布韓國市場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之價格資料,扣除內陸運費調整至出廠層次,作為涉案貨物之正常價格。
(3)傾銷差率:依前開資料計算中國大陸出口涉案貨物至我國之傾銷差率為42.94%。
2、韓國:申請人主張韓國雖已顯著減少出口涉案貨物至我國,惟仍傾銷鄰近我國亞洲國家如日本,若停止課徵反傾銷稅,傾銷可能繼續或再發生。
(1)出口價格:以日本海關進口統計資料(CIF價格)進口韓國涉案貨物之價格資料,扣減內陸運費、報關處理費、海運費及海運保險費等項目調整至出廠層次,作為涉案貨物之出口價格。
(2)正常價格:以「MEPS Stainless Steel Review」期刊公布韓國市場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之價格資料,扣除內陸運費調整至出廠層次,作為涉案貨物之正常價格。
(3)傾銷差率:依前開資料計算韓國出口涉案貨物至日本之傾銷差率為33.65%。
(二)損害我國產業說明:申請人主張,課徵反傾銷稅期間,涉案貨物進口量減少,然仍有削價競爭情形,又涉案國不銹鋼產業供需失衡、產能過剩情形嚴重,加上全球需求成長趨緩,歐美等主要消費市場均已對其採取進口救濟措施,致其更不易去化多餘產能。若停止對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涉案國極可能再度低價大量出口涉案貨物至我國,在我國產業目前營運狀況已相當艱困且長期難有獲利下,可能繼續或再度損害我國產業。
四、調查主管機關、調查程序、時限、期間、調查方式及對象:
(一)調查主管機關:依據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本部為進口貨物傾銷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損害我國產業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
(二)調查程序及時限:依據實施辦法第44條第4項規定,本部應自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調查認定,並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自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進行調查,並於接獲本部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認定後,通知本部。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三)調查資料期間:傾銷部分,自112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共1年,必要時得予延長。損害產業部分由經濟部另訂之。
(四)調查方式:依據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本案之調查將限期要求利害關係人答復問卷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派員實地調查,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五)問卷調查對象:
1、已知或其他未列名之製造商、出口商及進口商,應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填具應訴申請表向本部申請接受調查,本部將依受調查製造商或出口商之出口量選擇合理家數之廠商作為調查對象,以決定其個別稅率。
2、自涉案國輸入我國之涉案貨物,無論是否由涉案國產製均屬調查對象。
五、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期間至113年8月28日屆滿5年,依據實施辦法第44條第2項規定,於落日調查認定完成前應依原核定稅率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六、申請人主張中國大陸屬非市場經濟國家,應適用本部95年5月29日台財關字第09505502880號公告,以市場經濟之第三國可資比較銷售價格,作為其正常價格。本案申請人選定韓國作為中國大陸之替代第三國,利害關係人如認有其他適當國家,請提供調查資料期間涉案貨物在該第三國國內市場之正常價格資料供本部參考。
七、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八、本案申請書公開版及應訴申請表請至本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