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台財關字第1121013999號
主 旨:公告113年度紐西蘭原產之鹿茸及液態乳產品,適用關稅配額輸入事宜。
依 據:我國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定附件1B關稅減讓清單附錄及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113年度紐西蘭原產之鹿茸產品適用關稅配額輸入者,由我國管理配額之核配,其配額數量及相關事項如下:
(一)適用關稅配額之稅則號別、申請分配(進口)期間及核配日期:如附表。
(二)配額數量:3,750公斤。
(三)配額內關稅稅率:免稅;配額外關稅稅率:300%。
(四)分配方式:採事先核配方式,按進口實績及先申請先分配2種方法分配,111年、112年具有進口實績之個別申請人,獲配之配額將至少為該二年實際進口數量之平均數,賸餘數量依先申請先分配辦理。
(五)核配方法:
1、採進口實績者:按111年、112年我國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定鹿茸配額之進口實績平均數辦理核配。
2、採先申請先分配者:按郵寄日期先後,逐日核配。
(1)當日申請案件總申請數量未超過可分配配額總數量,按申請數量全數核配。
(2)當日總申請數量超過可分配配額總數量,申請家數未超過「最高可分配家數」,按申請數量比率分配。
(3)當日總申請數量超過可分配配額總數量,申請家數超過「最高可分配家數」者,採公開抽籤,依「最高可分配家數」核配,每家一律以「最低申配數量」分配。
3、申請數量及最高可分配家數:採先申請先分配者,其申請數量不得高於「最高申配數量」及低於「最低申配數量」。
(1)最低申配數量:50公斤。
(2)最高申配數量:配額數量之20%。
(3)最高可分配家數:配額數量/最低申配數量。
(六)參與分配資格:
1、採進口實績者: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有案之出進口廠商,且於111年、112年具我國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定鹿茸配額進口實績者。
2、採先申請先分配者: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有案之出進口廠商。
(七)履約保證金:獲配者之履約保證金應於113年6月1日前繳交,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全數進口者,可向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還;未進口餘量未達關稅配額證明書所載數量之4%者,得視為全數進口。
(八)關稅配額證明書之核發,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請於本部公告後密切注意該公司公告之相關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
二、113年度紐西蘭原產液態乳適用關稅配額輸入者,由我國管理配額之核配,其配額數量及相關事項如下:
(一)稅則號別:04011010、04011020、04012010、04012020、04014010、04014020、04015010及04015020。(稅則號別遇有修正時,以總統令公布內容為準)
(二)配額數量:10,000公噸。
(三)配額內關稅稅率:免稅;配額外關稅稅率:每公斤新臺幣14元。
(四)分配方式:依海關接受進口報關時間先後,採先到先配方式辦理。
(五)分配(進口)期間:自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其他相關事項:依我國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定及關稅配額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四、原產地認定:依我國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定原產地規則辦理。
五、檢疫及檢驗:貨品進口時應符合我國相關檢疫(驗)及進口規定,請依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經濟部等機關之公告與規定辦理。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