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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疫 旅客攜帶自用口罩入境相關規定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擴大,國人為防疫使用,紛紛希望由國外攜帶防疫口罩入境,以維自身健康,關務署提醒旅客應注意攜帶口罩入境之相關規定。

  關務署表示,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旅客攜帶准予免稅以外之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入境,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但超過新臺幣2萬元時,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該署進一步表示,旅客回國時攜帶自用口罩入境,該口罩如非屬醫療使用,無數量限制,不須另向海關申報;如屬防疫用醫療口罩,自109年2月6日至109年4月30日期間,可免輸入同意文件,超過1,000片時,填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自用切結書」,由紅線檯通關,交給海關人員後,即可攜帶入境。

  該署再次提醒,入境旅客攜帶防疫用醫療口罩數量超過1,000片時,或行李物品總值完稅價格超過新台幣2萬元時,應填妥相關文件並由紅線檯通關。


新聞稿聯絡人:陳雅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48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0-02-24 點閱次數:3383